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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营业执照遗失申请补领不再要求刊登作废声明
发布时间:1900-01-20 23:24:41 丨 阅读次数:1098 丨 文章来源:云南日报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此次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包括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其中,取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事项后,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我省明确,各地各部门要在《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并在《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工作落实情况报省编办备案。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方法,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州(市)、县(市、区)的业务指导。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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