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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实施方案来了!我省加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1/1/8 10:41:03 丨 阅读次数:811 丨 文章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障我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安全、高效和规范运营,近日,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补充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充实施方案》)。


《补充实施方案》明确,同一企业在省内各合作金融机构获得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微型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含);小型企业不超过1500万元(含);中型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及复工复产名单内企业不超过5000万元(含)

 

具体内容如下

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工作补充实施方案

 

为保障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有效解决前期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实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77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工信企服〔2018〕30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补充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和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相关决策部署,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意见》(云政发〔202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融资便利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助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运用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适当扩大放贷规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风险补偿贷款的范围和重点

 

(一)风险补偿贷款范围。同一企业在省内各合作金融机构获得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微型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含);小型企业不超过1500万元(含);中型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及复工复产名单内企业不超过5000万元(含);超过上述限额的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二)风险补偿贷款重点。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重点向轻资产型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以纯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纯信用贷款指无抵押、无质押、无保证等担保方式的贷款,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个人保证担保的除外);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重点向未曾在任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首笔贷款是指贷款申请时企业征信报告中无任何贷款记录,不限于在本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其中: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指导、督促开展风险补偿业务,复核风险补偿金拨付计划等工作;牵头确定重点支持企业;牵头负责安排使用风险补偿金,审核确认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复核风险补偿申请,审核不良贷款核销建议,组织绩效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安排,牵头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资金绩效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3.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并按季度提供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长情况,指导开展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首贷培育行动等工作。
4.云南银保监局负责动态监管合作金融机构并按季度提供合作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进行风险分析、监管评判,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重点企业开展金融服务,督促合作金融机构严格履行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
5.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配合协调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推进合作金融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二)合作金融机构职责。合作金融机构根据《通知》和本《补充实施方案》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合同》,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成立由该合作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组,积极申请或扩大中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规模,确保完成《合作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制定或完善与风险补偿金管理有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审计、监督、考核、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增长作用。
3.将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照程序录入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线上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录入平台的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若将不符合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项目录入平台,将被作为考核扣分项,若报送数据存在造假的或报送数据中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占全部报送数据30%以上的,将被定为考核否决项;若贷款项目未录入平台,将不予补偿。
4.严格执行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关于贷款风险管理和分类的相关要求,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就贷款风险分类下调等事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贷款质量报告。
5.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汇总本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按照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返还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并做好台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三)托管机构职责。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有关标准,对合作金融机构单笔录入平台的中小微企业线下贷款进行逐笔审核;对合作金融机构报送的线上贷款产品进行受理和初审,并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确认纳入风补范围名单,并按月报送台账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应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项目经审核未剔除,将定为考核扣分项。
2.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风险补偿金进行分存,并对账户安全及收支负责;按季度报送风险补偿金收支、使用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意见建议。
3.受理和初审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根据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复核意见,负责将风险补偿金直接拨付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根据规定将合作金融机构清收所得资金按照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4.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按要求出具考核报告,并对考核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5.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平台进行管理维护。
6.其他按照《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四、风险补偿机制实施流程

 

(一)中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与审批
1.各州市、县(市、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大组织协调力度,联合当地合作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进行宣传,指导企业通过平台进行贷款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各州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在收到属地中小微企业提交的贷款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重点审核贷款企业的准入资格。
2.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操作流程:
(1)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录入分为单笔录入和批量导入两种模式。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推荐信息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确认是否受理企业贷款申请,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回;合作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符合条件但未经工信部门推荐的企业,也可在贷款审批前或审批中将企业贷款信息在平台进行录入。
合作金融机构在平台批量导入线上贷款项目前,应将线上贷款产品报托管机构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线上产品不得包括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然人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仅支持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托管机构提交以下产品资料:产品适用范围、产品风险控制要点、产品要求上传的资料清单、产品单户最高贷款金额等,产品资料均需加盖合作金融机构印章进行确认。后续如批量导入贷款不符合要求,将在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2)对已发放的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在放款后次月15日前进行放款登记,将贷款明细录入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贷款发放机构名称、贷款金额、放款日期、到期日、贷款种类、担保方式、贷款利率、LPR浮动点数、是否为首笔贷款、是否纯信用贷款、是否重点项目、是否防疫保供名单内企业等内容),并上传相关附件,逾期未登记的不得补录。
(3)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贷款结清后次月15日前在平台进行结清登记;对因本金逾期风险分类为不良贷款的,应于次月15日前进行不良登记,即最长登记时间为贷款到期后120日内,逾期未登记的,系统将自动进行结清,后续不得申请补偿。
(4)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因本金逾期导致风险分类为不良贷款的,应根据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风险补偿金,并立即启动清收等处置工作,风险补偿金划拨到位的,处置过程中收回的资金应于每月28日前按该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比例返还至托管机构专用账户。
(5)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核销,并于贷款核销次月15日前在平台录入核销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银行内部同意核销、打包处置等文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3.托管机构的主要操作流程:
(1)对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单笔录入的线下贷款信息进行逐笔审核,对合作金融机构报送的线上贷款产品进行受理和初审,并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对不符合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进行剔除。
(2)初审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项目补偿申请资料,对初审未通过的应将审核结果告知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可对审核结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议一次。
(3)托管机构在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划拨至合作金融机构指定账户,将获得补偿的贷款项目录入平台,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划款台账及对应划款凭证。
(4)托管机构在收到合作金融机构返还的补偿资金或贷款项目核销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平台,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返还资金划款凭证或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书面核销说明。
(二)风险补偿金补偿程序
1.补偿标准:
(1)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以录入平台中的贷款本金余额为依据,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①符合规定的银行自主决策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部分50%的风险补偿。
②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发放的超过限额的贷款,给予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部分50%的风险补偿。
(2)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经审核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及复工复产名单内企业,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部分70%的风险补偿。
(3)对列入省级工业转型升级“3个100”重点项目,工业互联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中小微企业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以纯信用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等,可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部分70%的风险补偿。
(4)纳入省级风险补偿范围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原则上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档次加120个BP,以纯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档次加160个BP;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及复工复产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档次。
(5)申请补偿的贷款为:合作金融机构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放的、并已导入平台历史贷款数据库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2020年1月1日后发放的,并录入平台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优先补偿无担保或担保不足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未曾在任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
2.补偿时点: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到期日后风险分类为不良贷款,因违反合作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约定导致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以银行宣布提前到期日为贷款到期日。
3.补偿申请:由合作金融机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为单位汇总辖内不良贷款,于每月10日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须同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并通过平台申请)至托管机构进行初审。期间,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1)风险补偿申请;
(2)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3)借款主体及其法人及实际控制人的涉诉信息查询结果(提交补偿申请时的查询结果);
(4)该笔贷款风险分类为不良贷款的内部认定报告;
(5)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款项划转等放款证明材料;
(6)贷款发放后每期归还本息的情况说明(包括详细数据)、还款账户流水以及银行催收的相关工作材料;
(7)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托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补偿初审:托管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月补偿申请的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初审内容包括:
(1)审查贷款逾期企业是否符合《通知》及本《补充实施方案》的规定,贷款逾期企业情况;
(2)审查贷款时间、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投向、贷款种类等是否符合《通知》及本《补充实施方案》的规定;
(3)审查该金融机构存放的风险补偿金能否足额补偿;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应审查事项。
5.补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的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重大项目补偿事项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审核通过的风险补偿贷款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托管机构发出书面拨付指令。公示期有异议的,由托管机构开展复核,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复核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复核结论。
6.补偿金拨付:托管机构应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划款指令,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到合作金融机构指定账户,并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托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款项拨付到合作金融机构指定账户后,即为已完成风险补偿金补偿程序。
7.补偿金管理:为确保后续追偿债权金额的完整性,合作金融机构在风险补偿金到账后暂不得将风险补偿金用于归还对应的不良贷款,并应当立即启动不良贷款追偿工作,履行不良贷款清收职责。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收回贷款,按补偿时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照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各合作金融机构以省级行设立统一风险补偿金管理账户,统一管理本机构获得的风险补偿金,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托管机构报告本机构风险补偿金获得、返还、使用及追偿情况。
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核销的呆账享有并承担继续追偿的权利和义务,追索回的资金按风险补偿比例分别归还合作金融机构本金及风险补偿资金池。
8.不予补偿的情况:未及时录入平台的不良贷款发生不良的时间在该平台进行登记之前;超出风险补偿贷款范围的贷款;申请风险补偿贷款备案前已为借新还旧类的贷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贷款;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的贷款;其他违反《合作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形。

五、风险补偿考核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金融机构、托管机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得分情况排序,优秀不超过15%、良好不超过50%。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托管机构工作情况、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累计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一)合作金融机构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存入合作金融机构补偿金额度,产生的利息收入归入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次年合作资格;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风险补偿贷款余额原则上控制在存入该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的5—10倍,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上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扩大放贷规模,合作期满1年后,放大倍数低于5倍的,取消该合作金融机构次年合作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要组织开展风险补偿贷款发放、审核、管理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自评工作,按照规定上报。
合作金融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考核细项及分值详见附件):
1.风险补偿贷款发放情况;
2.信用贷款发放占比情况;
3.首笔贷款发放占比情况;
4.1000万以下贷款金额占比情况;
5.服务企业数量;
6.风险补偿贷款不良率情况;
7.重点产业贷款发放情况;
8.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长率情况;
9.累计追偿收回贷款情况;
10.加分项(当年新出台贷款风险补偿金配套政策情况);
11.扣分项(贷款放大倍数情况、信息录入质量情况);
12.否决项(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造假的或报送数据中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占全部报送数据30%以上的,一经核实,取消次年合作资格;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贷款余额低于存入风险补偿金5倍的,取消次年合作资格)。
     (二)托管机构考核
风险补偿金托管期间,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年度托管机构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和考核。对托管机构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支付、暂缓支付或扣减托管服务费用,并要求限期整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托管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具体考核细项及分值详见附件):
1.贷款项目审核情况;
2.贷款风险补偿融资平台管理情况;
3.补偿申请初审情况;
4.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情况;
5.跟踪追偿情况;
6.追偿资金回款情况;
7.贷款风险补偿融资平台审核报告报送情况;
8.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追偿报告报送情况;
9.考核报告报送情况;
10.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情况。

六、风险补偿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及县(市、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做好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宣传工作,在深入调查摸清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情况并进行认定、初审的基础上,及时将当地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向属地合作金融机构推荐;及时反映贷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各州市、县(市、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其协同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及风险补偿工作。及时召开会议对全省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汇总,对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并适时制定相关补充措施,切实推动全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规范有效开展。
   (三)参与风险补偿金管理的各方,应对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台账、材料、数据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四)本《补充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通知》规定保持一致。《实施方案》与本《补充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实施方案》内容为准,未尽事宜以《管理办法》、《通知》和《实施方案》规定为准。本《补充实施方案》由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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